13个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易出现常见问题梳理
导读
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过程中常见13个问题,内容整理如下:1.限制类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方面环评审批要求
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过程中常见13个问题,内容整理如下:
1.限制类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方面环评审批要求
存在的问题:项目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规定的限制类,但是不能提供产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。项目属于产能过剩行业,但是不能提供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产能替代方案。政策依据: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<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>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5〕40号)“第十五条: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,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,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、装备及产品”,“第十八条: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,禁止投资。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、核准或备案,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,土地管理、城市规划和建设、环境保护、质检、消防、海关、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。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,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”,据此最新版本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的限制类不得办理环境保护手续。经咨询国家发改委信箱,如果生产项目中涉及限制类生产装置,整个项目亦无法办理相关手续。经咨询自治区发改委产业处,中间产品涉及限制类的,也不得建设。
2.应入园区未入园区
存在的问题:1.环评文件未落实清楚必须入园区的项目类型。2.石化、现代煤化工项目未纳入国家产业规划。3.入园项目有关三类用地与二类用地的问题。
政策依据:《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》(环发〔2012〕98号)要求,“化工石化、有色冶炼、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,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、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,必须在依法设立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”。《关于印发<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(修订)>的通知》(新环发〔2017〕1号)要求,“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或规划矿区”。《关于印发<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大片区“三线一单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>(2021年版)的通知》(新环环评发〔2021〕162号)要求,“推动项目集聚发展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或规划矿区,并且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”。
3.入园项目缺少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支撑文件
存在的问题:项目选址位于园区,但是环评文件未说明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审批情况,或者园区总体规划与规划环评不对应,或者项目选址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、规划环评要求。政策依据: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》(环环评〔2020〕65号)要求,“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”。《关于印发<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大片区“三线一单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>(2021年版)的通知》(新环环评发〔2021〕162号)要求,“推动项目集聚发展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或规划矿区,并且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”。
4.“三线一单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
存在的问题:环评文件中项目选址不符合区域“三线一单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。政策依据:自治区及七大片区和各地州市“三线一单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、准入清单。
5.与区域主体功能不符、与生态保护功能的符合性论证不足
存在的问题:环评文件认为项目实施与区域主体功能不符、与生态保护功能不协调,但是环评文件总体结论认为项目建设可行,逻辑前后矛盾。
6.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削减来源问题
存在的问题:“高耗能,高排放”及“涉重项目”项目环评文件报送审查审批时,未同步提供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,或者提供了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但是有效性不足(例如:提出的区域削减措施均为“十三五”时期已实施完成政策性污染物减排工程,仍然作为“十四五”新建高排放建设项目配套区域削减措施,对于改善“十四五”时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)。政策依据:根据《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》(环土壤〔2018〕22号)和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》(新环发〔2018〕118号),“新、改、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“减量替换”或“等量置换”的原则,应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。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,各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”。根据《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环办环评〔2020〕36号),“建设单位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责任主体,应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明确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,包括主要污染物削减量、削减来源、削减措施、责任主体、完成时限”,“所在区域、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,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,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,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”。根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(2018-2020年),不达标城市禁止新(改、扩)建,尚无法明确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和主要重金属“倍量削减”来源。
7.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问题情形
例如:评价因子有遗漏,评价标准、评价等级、评价范围错误,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、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、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全等。
8.新建尾矿库项目未纳入选矿整体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,或者未提供新建尾矿库立项指标证明材料,或者尾矿库选址不满足相关政策规定
例如: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。
9.“未批先建”项目问题
项目为“未批先建”,但是环评文件未调查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手续履行情况。
10.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不符合重点行业准入条件
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存在Ⅰ类、Ⅱ类或具有饮用水功能的Ⅲ类地表水体,并且项目区与地表水体之间不存在山体等阻隔地形,也不建设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,无法满足自治区环境准入管理规定。
11.其它类别问题
1、法律并未禁止拆分项目,但拆分项目后期环境管理问题突出。比如污水处理厂仅有主体工程、无下游中水库和绿化工程、尾水去向;比如矿山,有头无尾、有尾无头、无头无尾,是否分类执行。 2、前期环评总量较小(恶意降低评价等级,减少环评工作量;恶意核算过小,便于寻找总量替代等)导致无法验收,需要办理重大变动的问题。
11.其它类别问题
1、法律并未禁止拆分项目,但拆分项目后期环境管理问题突出。比如污水处理厂仅有主体工程、无下游中水库和绿化工程、尾水去向;比如矿山,有头无尾、有尾无头、无头无尾,是否分类执行。 2、前期环评总量较小(恶意降低评价等级,减少环评工作量;恶意核算过小,便于寻找总量替代等)导致无法验收,需要办理重大变动的问题。
12.环评文件修改时限问题
项目环评文件修改超时严重(超过10个工作日)、多次延期挂起。
13.敏感词、关键字等表述错误
环评文件中地名、人名等关键信息出现漏字、多字、错别字等情况。